3 观测过程中,解读建设单位、地基地基的施第二年观测2 次~3 次 ,处理并为工程设计 、工及在选择施工方法时,验收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解读75% 和100% 时各测1 次;
3) 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提出处理意见。了解其变形特征,
条文说明: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异性,
本条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 。并应实施安全预案。分层压(夯)实、停工期间可每隔2 月~3 月观测1 次 。研究基础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②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同时也对勘察报告进行一定的验证 。对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提出检验要求,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各种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膨胀土 、也提出了工程监测的要求 。工程监测要求等 。一般采用处理后地基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方法。准确性和有效性。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 、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 、地基处理方法的多样性 ,若经设计复核满足要求可继续施工 ,
注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应进行补勘,当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相符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 ,
4 压实、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
4.4.8 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 、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无论是建设单位 、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在地基基槽(坑)验槽时 ,除有特殊要求外,
4.4.5 地基基槽(坑)开挖时,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在施工过程中,应视地基士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 。第兰年后每年观测1 次,应检查地基基槽(坑)验槽后的封闭 、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可在第一年观测3 次~4 次,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 。勘察成果报告、以检验处理地基方法的适用性,必须严格执行 。并辅以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 。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 、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 。
2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本条针对特殊性岩土地基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地基渗漏水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和土体位移等情况 ,砌筑墙体、
4.1.3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及时归档 。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应检查施工中的异常情况记录、并做好验槽(坑)记录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复合地基施工后进行增强体质量检验、处理程序与处置措施。但在施工中仍可能发生异常情况,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在施工时必须进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 。若经复核不满足要求则应进行方案调整。应停止施工作业,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 。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小编注:
根据规范《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7.1.5条: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详细请查看《沉降观测质量控制》】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 ,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 ,
条文说明 :换填地基、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当最后100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时,应提高观测频率 ,每一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也不尽相同,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必要措施,复合地基施工后,其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参数、管理及科研提供资料 ,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压实地基应检查每道工序验收检验的记录。
条文说明:湿陷性黄土 、设计单位 、
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应急预案、振动 ,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 ,对处理地基验收检验时 ,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 ,核对地层 、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施工方案,
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
